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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王忠敏:突破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误区
发布日期:2019-02-15 19:05:17

一篇六年前的博文

这个春节让我过得很兴奋,尽管我人在伦敦。节后刚上班,国内的几位同事就不约而同的给我发来消息,告诉我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张茅局长如何有胆识有魄力,已经果断决定:制定、起草标准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说这是很有意义的一次重大改革。当然,发来消息的人都知道,最先提出来这个问题并安排调研并对调研给出结论的人是我,所以纷纷给我通报讯息,勉励祝贺。随后,我也看了有关文章,什么“断了多少人的财路”云云。其实我对这些说法并不赞同,何止是财路问题?这样看就把问题看小和看窄了,标准化改革之以喊的多,做得少,表面文章做得多,实质推动做得少,问题远远不是财路和捞钱的问题,涉及到体制、机制、效率、标准定位与标准化发展方向等等,或许张茅局长推动的这次改革,仅仅是中国标准化改革深化的开始。

同事们发来的消息,唤醒我几年前的记忆,下面这篇文章写在六年之前,事情的起始到现在,已经整整七年有余,我翻出了这篇曾经在博客上发表的旧文,除了自己再学习也愿与大家分享。

《突破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误区》

此文已发表于《中国标准化》杂志2013年第10期

最近,在一期《标准科学》杂志增刊上,我看到了一篇题目叫作《关于我国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历史探轶及现状研究》的署名文章,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标准馆的陈云鹏和汪滨两名同志写的。一看到文章的题目,我就眼前一亮,心想,这是一年多以前我当院长的时候给标准馆出的题目,现在我退休一年多了,没再过问,也没有要求他们继续做什么,可是馆里的同志居然没有忘记这件事,还在继续做着研究,这本身就是件很令人欣慰的事。所以,我要好好地读一读这篇文章,看看他们的研究结果到底说了些什么?

该文除引言外,文章主体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关于标准起草人署名规定的历史探轶;二是标准起草人署名的现状分析;三是根据历史和现状分析提出的相关建议。

在历史探轶部分,文章收集并核对了1987年以前我国历年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即GB1.1),得出的结论是,在此之前均未发现有在标准中应署名标准起草人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的标准文本在1987年以前是不署名标准起草人的。

根据他们的追溯,在1988年4月,当时的国家标准局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曾经发出一份通知,即国标发(1988)088号文。该通知说,经研究决定:“需要时,可以写上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同时规定“人数一般以3~5人为宜”。看来署名标准起草人是从这个通知开始的。这个通知是针对“GB1.1-87”版的修订稿补充做说明的。此后,在“GB1.1”1993版、2000版、2009版中取消了“需要时”的限制词,直接规定了在标准前言部分属名起草单位,也属名标准主要起草人的要求。在这三个版本的“GB1.1”中,除93版规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外,其他版本未做类似规定,也就是说,以后的版本,放开了对标准起草单位和标准起草人署名的限制。

该文在这部分论述中,还原了当时决定署名标准起草人的初衷,同时也说明这件事情从一开始就是有争议的。反对的意见是:“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后来的宣贯实施都是集体工作的成果,尤其是标准的起草阶段,参与者众多,起草工作是集体工作的结晶,将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中并不合适”。另一条反对的理由是,在国际标准界,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作法。国际标准和各国的标准只是采用标准归口的技术委员会属名的唯一作法,并不涉及个人。支持意见的理由是:在我国,标准化工作无人重视,从业人员没有独立的职称、奖励和晋升渠道,属名可以为标准化工作者的晋升和奖励创造条件。同时也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便于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文章在进行这样的介绍之后,转入了对标准起草人署名的现状分析,这是作者论述的核心部分。为了论述清晰,作者将这部分文章分成了两段。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不可能对原作全篇引用,我只是根据个人读后对作者原文的理解,用我自己的语言,概述如后。(在此我想申明,如果出现对原著错误概述或误解,责任在我本人。)

该文第一段论述了标准起草人在标准文本中属名的积极作用。有四点,一是对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和社会认可有积极影响;二是有利于调动标准化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有利于标准宣贯;四是可以起到对标准起草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作用。个人认为,可惜的是文章的这些论点与当初决定实施属名的支持意见基本相同,同样缺乏足够的论据予以支持。

该文第二段论述了标准起草人属名带来的社会问题。作者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起草人个人属名引发了标准“公益性”和个人“功利性”的矛盾以及个人成果与集体成果的矛盾;二是个人功利性容易引发起草人和参与起草企业的“权利寻租”行为;三是标准起草人属名并不能真实反映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体现的真实作用;四是有些企业以起草单位或起草人的名义推销产品或品牌,违背了标准的公益性;五是有人借用专家搞虚假属名骗取立项,进而套取国家标准补助费。

显而易见,文章作者通过这样的对比分析得出了没下结论的结论:那就是在标准文本中属名标准起草人的结果是弊大于利,有着很大的危害性。老实说,我本人同意这个分析,也更赞成她们的钻研态度和敢于承担、敢于负责的独立思考精神。在现在这样的社会空气下,能够大胆地说出这样的结论,谁能保证他们的研究成果不受指责,他们自身不会背上骂名呢?

自然,作者在文章最后部分给出的建议就不言而喻了:一是淡化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标准起草人署名的监督管理;三是借鉴国际作法,逐渐同国际接轨。

读过这篇文章,使我不禁想起了提议做这项研究的事情始末。

对于个人来讲,我始终自认为自己是能够钻研业务,并且用自己的脑袋想问题和敢于说真话、办实事的人。自从不经意间踏入标准化这个行当的门槛之后,曾经放过三次狂言:一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缺管理;二是标准化业界缺理论;三是标准化研究院缺研究。当然,我这样说,必然招自来自各方的反对。可是经过十多年的相处,业界的很多同志却逐渐了解了我。我并不是全盘否定,而是强烈地期望改变现状,推进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正因如此,我曾经在主管领导面前陈述已见,也曾经在ISO理事会上大声疾呼,更曾经在就任中标院院长之后面向大庭广众直接了当地讲我出的观点。这样做的结果自然是有人反感,有人响应,有人接受,也自然有人唯之诺诺,啧啧称道,行动时却囿于各种原因,裹足不前,个中原由,不得而知。

关于“垃圾标准”现象,是我2003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期间发现并提出来的,也和同志们一道尽我所能做了大量的改善工作,只是后来力不从心,无法抵挡这种现象的进一步泛滥。事情拖了多年,只是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国家标准委主要领导在报告中才第一次对这种现象发声谴责,使我感到自己的观点终于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关于标准界缺乏理论研究的现象,我曾经在多次国际国内场合宣传过我的观点,也曾引发许多专家、前辈和业者的共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10年我在中标院上任伊始,就多方游说,说服领导和主管部门在“三定方案”中确定成立中标院标准化理论与教育研究所,寄希望于年轻后生,希望他们丢掉物欲和杂念,潜心作些深入的理论研究,开展好标准化教育活动,这是利国利民,荫及子孙的有德之事。我相信这些后生们不会顾小利而望大义,辜负了这片事业。任职中标院院长后,仔细观察那么多研究人员、那么多博士、硕士在怎么做他们的研究工作?他们制定的标准质量如何?他们的研究成果于社会、于国家、于民众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结果通过众多的科研人员给我的信件中,我发现不说是乱象纷呈,也可说是一团散沙。众多的年轻人,困惑不解,莫衷一是。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仔细研判,透过现象看本质,我觉得所有问题无不涉及两个字:“公益”和“功利”。在这两者的博弈面前,多年来,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确实出现了许多误区,标准起草人属名就是其中的一种。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问题。2010年某月,为了推进研究领域建设,我曾经亲自逐一听取某个单位全体人员的述职报告。其中一名刚参加工作不足三年的大学本科生的述职使我吃惊,这位同志在短短时间内竟然成了十多项国家标准的起草者,其中大部分还是第一起草人!当然不应该怀疑年轻人的工作热情,可是这样搞出来的标准有用吗?为此,我责成有关同志对院内三年来起草制定并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做了一次系统分析,看看有没有我所说的“垃圾”标准,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堂堂的国家级专业标准化研究单位是如此,其他地方的状况就更可想而知了。可是这种状况却丝毫没有影响标准起草人的绩效收入,没有影响他们的获奖和晋升,甚至会为他们的业绩添分加彩。出现这种现象岂不怪哉?

想来想去,我的直觉告诉我,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制度规定可能就是个误区。于是,在2012年2月14日上午,我来到主持工作的国家标准馆汪滨副馆长办公室,坐在她的面前,亲口向她布置了关于这项标准起草人署名问题的研究任务。一年过去了,我看到我布置的工作得到了落实,而且,有了今天这样发人深思的结果,我真的很欣慰。但愿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得到更多人尤其是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共识。

来源:王忠敏的博客(发表于201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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